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我們發出《檢察意見書》后,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采納,對晁某義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罰款已經全部繳納。”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祁萌葉說,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后,她負責辦理的這起行政處罰案例還入選了全市“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祁萌葉表示,在辦理這起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深化“府檢聯動”,以召開案件聽證會等方式,加強與行政機關建立良性互動,有效破解了打擊傳銷犯罪各自為戰的難題。
該傳銷案由公安部經偵總局下發線索至海東市公安局樂都公安分局,樂都公安分局立案偵查后以晁某義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移送樂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接到案件后,樂都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及時開展審查。
2018年,晁某義經他人介紹后,用妻子任某的身份證、電話號碼、銀行卡在“中君健康商城”(以下簡稱“健康商城”)平臺注冊會員,在該商城購買了“骨葆寧”膏藥、大米,并在朋友圈發布“骨葆寧”膏藥、“健康商城”平臺的二維碼鏈接,線下向蒲某推薦“骨葆寧”膏藥和“健康商城”平臺。經鑒定,在“健康商城”“星 E淘”“豪享拼”平臺中會員名為“任某”(實際操作者為晁某義)有直接下線,累計下線超過三層三十人。
經過仔細審查,樂都區檢察院認為,晁某義不屬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的組織者、領導者,其沒有犯罪事實,于是對晁某義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免追責。在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后,樂都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依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相關規定,將晁某義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行刑銜接案移送該院行政檢察部門辦理。行政檢察部門檢察官祁萌葉審查后認為,本案中被不起訴人晁某義的行為雖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其參加傳銷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發出《檢察意見書》前組織召開了案件聽證會,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加,就晁某義傳銷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的幅度、處罰后的社會效果等聽取了意見。”祁萌葉說,最終各方一致認為,對晁某義應以《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今年8月11日,樂都區檢察院依法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給予晁某義行政處罰。
“踐行行刑反向銜接,明確刑事不起訴不等于免責!”祁萌葉說,我們對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存在違法傳銷行為的通過《檢察意見書》推動行政追責,填補了“不刑不罰”的監督空白,既守住法律追責底線,又避免讓違法行為逃脫法律制裁,體現了精準打擊傳銷的法治思維。
行刑反向銜接,是指對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移交具有相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進行處理,是檢察機關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銜接配合,共同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共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
在本案中,樂都區檢察院通過發出《檢察意見書》引導行政機關精準執法,清晰區分傳銷罪的刑事追責標準與傳銷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標準,既避免了“以刑代罰”的過度追責,也防止了“以罰代刑”的監管缺失,為今后準確處理傳銷案件提供明確的指引。
(來源: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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